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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8-22 17:22  作者:宝鸡市中心血站   来源:网络   点击:

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宝鸡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宝卫医发〔2015〕260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太白县卫生计生局,市献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促进我市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保证临床用血需求,维护患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陕西省实施(献血法)办法》和《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制定了新的《宝鸡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经市献血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宝鸡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宝鸡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陕西省实施(献血法)办法》和《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县(区)和其它社会组织,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表彰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与国家表彰同步申报、评定和审批。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以荣誉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表彰奖项分为:“宝鸡市无偿献血荣誉奖”、“宝鸡市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宝鸡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区奖”。

第六条  宝鸡市无偿献血荣誉奖。用以奖励个人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5次(10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宝鸡市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单位(系统)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人次以上,且累计献血人次大于本单位(系统)在职员工总数的30%。或者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500人次以上的单位(系统)。

第八条  宝鸡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区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县区,获奖条件为:

 (一)组织机构。县(区)成立了无偿献血组织领导机构,县、乡(镇 )政府都确定了一名领导负责无偿献血,有无偿献血专兼职管理人员,每年召开会议研究本地区无偿献血工作,落实无偿献血工作经费。

 (二)献血管理。县区制定了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建立了本县区无偿献血月制度。积极组织和动员辖区单位、居住区健康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活动,完成年度团体献血宣传招募工作。无偿献血能满足本辖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源于自愿无偿献血,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县区千人口献血率大于10‰。

(三)献血宣传。县区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周最少有2天时间于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四)公益宣传。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其中县城至少设有一个固定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广告,乡镇主要街道、村委会(社区)所在地有固定无偿献血宣传栏。

(五)献血网点。按市上有关要求设置固定献血点(屋),献血点标志醒目,献血车辆停放无障碍,水电能随时接用。在人员流动密集的商业区、乡镇(社区)设立流动献血点。 

(六)应急献血。按照市上有关要求,制定县区无偿献血应急预案,建立本县区应急献血队伍,每年组织一次应急献血。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宝鸡市无偿献血荣誉奖,由市卫生计生局、市献血办公室,按照献血次数或献血量,对符合条件的献血者随时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30次、40次以上的献血者,分别参与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银奖和金奖评奖。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240小时、360小时、480小时、600小时的志愿者,分别参与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评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参与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评奖。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政府表彰:

(一)个人自愿无偿献血达到20次以上(铜奖)的献血者。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三)宝鸡市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

(四)宝鸡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区奖。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推荐省上表彰:

(一)个人自愿无偿献血达到30次以上(银奖)的献血者。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四)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推荐国家表彰:

(一)个人自愿无偿献血达到40次以上(金奖)的献血者。

(二)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推荐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个人奖。

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系统)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系统),推荐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奖。 

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特别奖。

(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推荐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四)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独立师)以上单位,推荐国家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五)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20次以上的捐献者,推荐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

第十五条  个人、单位、部队、县区符合表彰条件的,可由个人、单位、部队、县区提交申请材料,也可由市献血办公室根据献血信息统计资料和年度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表彰意见,经市卫生计生局审核后,在市级主流媒体、宝鸡卫生信息网、宝鸡市中心血站网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局、市献血办公室逐级报送推荐材料,待省上和国家审批后,按规定分别参加不同层级的表彰。

第十六条 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提出申报的,应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个人、单位、县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取消其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奖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第二十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献血法》公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于宝鸡地区献血后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3月8日发布的《宝鸡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同期废止。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省血液中心,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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