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费用血对象:献血者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已婚独生子女双方父母。
二、免费用血规定:
1、献血者本人三个月后五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
2、献血者本人三个月内和五年后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3、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五年内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4、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直系亲属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5、已婚独生子女无偿献血者,其双方父母均可享受减免用血费用的待遇。
6、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献血,在省内其它地市医疗机构用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
三、报销用血费用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用血证明资料
1、用血者出院前报销时,输血科提交审核“临床用血出库单”。
2、用血者出院后报销时,提交审核出院结算发票(献血证填写用血记录)。
(二)个人身份资料
1、献血者本人用血:献血证、身份证。
2、献血者配偶用血:献血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
3、献血者父母用血:献血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户口簿或关系证明(当地派出所、村委会、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
4、献血者子女用血:献血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户口簿或关系证明(当地派出所、村委会、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
5、已婚独生子女双方父母:献血者的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用血者的身份证、与献血者配偶的关系证明(村委会、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
四、异地用血报销
按照省卫生厅要求,我省从2012年9月1日起,在省内异地用血可直接报销。政策规定,凡在本省内参加过献血的无偿献血者,无论献血者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省内任何地方用血,只要符合用血报销相关规定,可自愿选择在用血地或献血地报销。具体用血报销标准执行献血地用血报销规定。
五、报销地点: 市献血办(血站三楼)、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高新人民医院、西安医学院附属宝鸡医院、金台医院、陈仓医院、岐山县医院、凤翔县医院、扶风县人民医院、眉县人民医院、千阳县医院、陇县医院、麟游县医院、太白县医院、凤县医院、扶风县中医医院、凤翔县中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