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鸡市无偿献血互助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 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规定:
(一)免费用血的对象:无偿献血者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二)免费用血的规定:
1、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实际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
2、献血者本人五年后临床用血的,按照实际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3、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五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实际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4、献血量累计满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三)免费用血的报销标准:
1、全血或成分血的免费用血标准按陕西省物价部门规定的采供血机构供给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
2、RH阴性献血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为RH阴性血型者用血时,按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结算价格报销,其直系亲属为非RH阴性血型者用血时按常规血液报销。
3、无偿机采血小板献血者本人使用机采血小板时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1个治疗量价格标准报销,若使用全血或其它成分血按献1个治疗量等于4个单位的全血或成分血比例报销,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使用血小板或全血、成分血时,按1个治疗量等于4个单位全血或成分血比例报销。
(四)免费用血报销的程序:
1、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血液的采集、贮存、检验、分离等费用,并出具临床用血收费票据。
2、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必须在本人无偿献血证用血记录栏内注明用血日期、用血量、用血原因,并经输血者和用血者签名,医疗机构盖章。
3、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应持医疗机构出据的临床用血收费票据、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到核发献血证的市、县(区)献血办公室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4、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免费用血条件的,凭临床用血收费票据、无偿献血证、献血者、用血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书、到核发献血证的市、县(区)献血办公室报销临床用血费用。